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国务院已批准开放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关于便利中国公民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团队旅游的备忘录》已经签署,并完成中国旅游团队赴哈萨克斯坦旅游的前期准备,具备了开展具体业务的条件。
根据我与哈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规定,我旅游团队前往旅游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 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中方组团社”)有权经营组织中国公民组团赴哈萨克斯坦的旅游业务;哈方将授权中方组团社代办中国旅游团队的签证申请。
二、中方组团社要遵守中哈两国法律、法规。如在经营中国公民组团赴哈旅游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和哈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包括国家旅游局取消该组团社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资格或哈驻华使领馆取消其签证代理授权。
三、根据中方要求,哈萨克斯坦推荐了本国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名单详见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重点专项-出境游专栏)为接待中国旅游团的接待旅行社。中方组团社必须在推荐的接待旅行社中确定合作对象,签订组接团合同,不得与推荐名单外的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中应包括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所负责安排旅游活动的义务,包括旅行计划、费用、服务及支付方式等,切实保障中国旅游团队的合法权益。
四、中方组团社指定签证专办员
(一)中方组团社指定持有国家旅游局发放的签证专办员胸卡的专门人员前往哈萨克斯坦驻华使领馆为赴哈旅游的中国旅游团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二)如中方组团社被哈驻华使领馆取消签证代理授权,须将胸卡及证件退还发证部门,以便注销。此外,如签证专办员不再负责送签工作,组团社也须将哈驻华使领馆所发证件退还。
五、中国旅游团签证申请
中方指定旅行社在为本社所组织的赴哈旅游团申办签证时,应按照哈驻华使领馆有关要求,提供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签证材料。
六、中国旅游团队及游客权利保障
(一)中国旅游团应以团队形式入出哈萨克斯坦,并根据已确定的日程以团队形式旅行。
(二)中方组团社应为每个旅游团配备一名领队。
(三)中方领队应确保中国旅游者以团队形式入出哈萨克斯坦,并负责收集、保管旅游团成员的机票影印件和护照副本。
(四)除中方组团社提供领队外,哈方接待旅行社将为中国旅游团队在哈旅游期间提供全程导游。导游将与中方领队共同协商,帮助解决旅游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七、中方组团社应以诚信待客为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向参团游客明确所缴费用中包括的服务项目和价格,严禁欺诈游客、强迫购物、随意收费的现象发生。
八、中方组团社必须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组织中国公民前往哈萨克斯坦的旅游业务,引导我国公民赴哈旅游时遵守《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不得以转机等名义组团经停或途经尚未成为我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不得以出境旅游为名,组织或参与偷渡及非法移民等犯罪活动。凡经查实有中方组团社组织或参与偷渡及非法移民活动,国家旅游局将取消该旅行社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资格,严惩有关责任人。中方组团社务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如发生旅游团成员在哈旅游时滞留或失踪等重大问题,必须要及时做出反应并报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中国和哈方有关部门尽快将滞留者遣返。
九、中方组团社在与哈萨克斯坦推荐的接待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组接团合同后,自2016年7月15日起,开展中国旅游团队前往哈萨克斯坦的旅游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将上述实施方案尽快通知所辖地区的各出境游组团社。